第一条根据《中共鸡西市委办公室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鸡西市滴道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鸡西市滴道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鸡西市滴道区水务局、鸡西市滴道区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贯彻实施。组织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执行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执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织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拟订全区农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农业经济发展。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组织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负责全区中药材种植指导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组织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兽药饲料抽样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开展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经授权发布疫情并指导、监督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申报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规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规划、权限内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十五)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江河和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六)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权限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查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权限内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组织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全区水资源公保,按规定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十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全区权限内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依法依规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
(二十)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权限内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指导区内水利工程验收工作。
(二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二十三)负责权限内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域内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四)负责水利科技工作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并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执行有关防护标准及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有关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河流、水库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
(二十六)承担区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区总河湖长、区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二十七)承办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中、长期扶贫开发规划、年度扶贫开发计划。贯彻执行扶贫开发政策,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统筹协调和整合各方资源投入扶贫开发。负责扶贫开发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贫困人口、扶贫项目、扶贫资金、扶贫成效监测。负责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和扶贫统计信息数据库建设。承担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做好审批权限承接和下放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4.区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三十)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十一)与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及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拟订中药材种植规划和扶持政策。区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医药工业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负责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承担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贯彻落实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农业农村局暂不设内设机构。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5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设局长、区委农办主任、区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2名(其中副局长、区水务局局长1名)。
第七条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