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的决定,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政策号召,改善环境质量。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第三类淘汰类第二款落后产品明确提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总则、工作目标、淘汰标准、补贴范围、资金来源、职责分工及资金发放方式七个部分。
1.工作目标。2026年12月底前完成17台锅炉淘汰任务,共计38.2蒸吨。
2.淘汰标准。原则上要拆除或拆解锅炉主体,使锅炉不具备使用功能,防止已淘汰的锅炉擅自恢复使用。
补贴范围。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和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企业(业主)。
3.资金来源。申请2025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资金补助标准每蒸吨1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90%,地方匹配资金10%)。
4.职责分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对淘汰工作负总责,滴道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工业信息科技局及两乡、各街道为现场联合核查验收组,负责拆除现场联合验收确认。
5.资金发放方式。现场联合核查验收组审核合格后的企业(或业主)资金补贴,适时在滴道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至鸡西市滴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由滴道生态环境局拨付至企业(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