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安全隐患,做好第九届亚冬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春节期间滴道区规范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1月23日(腊月二十四)凌晨1时;
(二)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6时至23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及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
(四)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滴道区火车站安全保护区内、桥梁等交通枢纽地区;
(六)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
三、相关要求
(一)禁止燃放摔炮、砸炮、土火箭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以及孔明灯;
(二)禁止购买无证销售和流动摊贩销售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等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五)禁止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四、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禁放区域内禁上销售烟花爆竹。鼓励群众通过“110报警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滴道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