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政办规〔2021〕3号
滴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滴道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滴道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1年4月16日
滴道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干旱灾害种类和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2办事机构
3.预防和预警
3.1预警级别及发布
3.2预防、预警信息
3.3预防、预警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及措施
4.1总体要求和基本措施
4.2一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4.3二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4.4三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4.5四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
5.2指挥和调度
5.3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5信息发布
5.6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保险与理赔
6.3总结评价
7.应急保障
7.1通信技术保障
7.2应急救援保障
7.3技术与服务保障
7.4奖励与责任
8.监督管理
8.1应急预案演练
8.2宣传和培训
8.3预案更新
8.4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干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干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旱灾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以及并与《鸡西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相关预案相衔接为依据,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滴道区域内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现代化水平;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抗旱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4)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干群结合;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6)坚持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7)坚持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干旱灾害种类和分级
按照干旱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干旱(一级)、重大干旱(二级)、较大干旱(三级)、一般干旱(四级)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
1.5.1特大重大干旱(一级)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1.5.2重大干旱 (二级)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3)全区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1.5.3较大干旱(三级)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3)2个乡(镇)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1.5.4一般干旱(四级)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区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3)1个乡(镇)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下同),负责全区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第一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城建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应急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两乡政府、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鸡西供电公司。
2.1.1区防指职责
(1)负责统一指挥、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
(2)贯彻实施有关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
(3)拟定全区抗旱规范政策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及时提出抗旱工作具体部署;
(4)组织制定、实施全区抗旱预案和跨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
(5)及时掌握全区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区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量;
(6)协调调配全区抗旱物资和队伍,;
(7)协调市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2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正确把握全区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媒体开展抗旱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动态,做好宣传报道及协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2)两乡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实施具体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3)区发改委会同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
(4)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水困难问题。
(5)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城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旱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储运,保证及时供应。
(6)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抗旱期间交通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7)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抗旱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各自抗旱救灾职责,落实法定代表人抗旱救灾责任。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9)区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应急供水工作,编制全区城市抗旱规划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旱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区防指提供;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全区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区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11)区卫健局负责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12)区应急局负责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生产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武警、消防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
(13)国网鸡西供电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两乡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等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区防指办备案。
2.2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防指办,下同)作为区防指办事机构,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应急局。
区防指办职责:
(1)组织协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开展全区干旱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全区干旱灾害事件处置情况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3)组建和完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
(4)提出全区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区防指领导决策;
(5)牵头组织制定实施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6)组织对干旱灾害处置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指导两乡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实施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7)承办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警级别及发布
(1)根据旱灾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干旱灾害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特别重大干旱(一级)、重大干旱(二级)、较大干旱(三级)、一般干旱(四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表示。预警分级与干旱灾害分级相对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一般、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干旱预警,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区政府主要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局指挥中心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解除,并报区防指和市防指备案。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及时转发预警信息,不得擅自删改预警信息。两乡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2预防、预警信息
3.2.1气象干旱信息
(1)区农业农村局应协调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全区干旱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区防指。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区防指办应当提早预警,并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3.2.2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区防指应根据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当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区防指应当及时核实,迅速上报市防指。
(3)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旱情。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抗旱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3.2干旱灾害预警
(1)区防指办应当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区防指办应当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3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者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区住建局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区农业农村局和两乡政府等单位做好应急供水相关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干旱风险图
(1)区防指办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
(2)区防指办应当以各类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抗旱预案
(1)两乡政府应当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区政府审批,报区防指办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及措施
4.1总体要求和基本措施
4.1.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响应,一级为最高级别。
(2)进入干旱预警期,区防指应当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报区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区防指负责跨区、跨行业和关系重大的水利工程调度,必要时由市防指直接调度。
(4)干旱灾害发生后,区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5)干旱灾害发生后,区防指要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
(6)区防指对跨区域发生的旱灾,或者干旱灾害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2应急响应措施
(1)区防指办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2)通过工程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干旱灾害发生地要通过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架设临时泵站、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
(3)采取紧急时期限水措施。农业干旱采取各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维持作物不死苗;城市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度过缺水难关,必要时关闭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
(4)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当全区发生中度以上级别干旱或者部分乡(镇)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干旱时,区防指集中调度全区抗旱服务组织,通过架设临时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有偿支援干旱地区抗旱工作。
4.2一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进入一级预警期后发生特别重大干旱后,启动一级响应,区防指办及时向区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一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单位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1)由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区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区委、区政府视旱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区抗旱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由区防指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区防指办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区防指派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3)区防指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专家组赶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4)区防指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一级响应措施:
(1)强化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强化抗旱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要按照区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启动相关抗旱一级应急响应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宣布进入辖区内的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区防指要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5)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及抗旱工作宣传。
(7)经区政府批准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3二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进入二级预警期发生重大干旱后,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办及时向区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二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单位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1)由区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区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研判部署全区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指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区防指办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区防指办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一线指导抗旱。
(3)区防指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级响应措施:
(1)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组织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二级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指备案。
(4)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6)经区政府批准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4三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进入三级预警期发生中度较大干旱后,启动三级响应,区防指办及时向区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三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单位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1)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区防指办将情况报告区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区防指办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3)区防指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级响应措施:
(1)区防指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5)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5四级应急响应及措施
进入四级预警期发生轻度一干般旱后,启动四级响应。区防指办及时向区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四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单位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1)由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区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的监视测和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区防指办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2)区防指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区防指办会同两乡政府、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
四级响应措施: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区级政府和市防指。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
5.1.1旱情报送
旱情发生后,事发地乡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灾情发生后将旱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旱情级别向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中心防指办报告,区防指办及时将旱灾情况向市防指报告。
5.1.2灾情报送
对旱灾灾情和旱灾影响情况的报送内容包括:旱灾造成破坏的范围、财产损失、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旱灾灾情报送的工作程序如下:
(1)事发地乡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信息速报网,收集旱灾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旱灾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灾情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将收集到的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区防指。
(2)区防指尽快了解灾区灾情和大致受灾情况,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当随时报告。
5.1.3灾情信息报送时限
发生一般(四级)或者较大(三级)干旱灾害时,区防指办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防指报告,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发生重大(二级)或者特别重大(一级)干旱灾害时,区防指办要在灾害确认后1小时内向市防指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
5.2指挥和调度
(1)出现旱灾后,事发地乡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区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乡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当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
(3)发生较大以上旱灾后,区防指应当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3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按照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2)事发地乡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区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者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3)出现旱灾后,事发地乡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卫健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5.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两乡政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
5.5信息发布
(1)干旱灾害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2)区委宣传部要派人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协调和服务;区防指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区报告,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3)各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干旱灾害事件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5.6应急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视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1)较大、一般、重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在旱情缓解的情况下,由区防指进行确认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防指名义发布,由区政府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向各参与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结束工作任务,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旱情解除信息。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区防指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继续进行气象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两乡政府要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1)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干旱灾害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干旱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劳务、设施、设备依法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4)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采取迅速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6.2保险与理赔
(1)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2)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6.3总结评价
抗旱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应急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畅通。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以多种形式及时刊发。
7.2 应急救援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一调度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全区范围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应主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7.3 技术与服务保障
要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视频会议系统,组织各级防指进行抗旱会商,指导各地抗旱工作。
要充分发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的土壤墒情监测站点和地理信息遥感系统监测采集全区旱情信息,为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4 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指进行表彰;对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8.监督管理
8.1应急预案演练
区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抗旱服务队伍应当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旱应急演练。
8.2宣传和培训
8.2.1 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本地防指统一发布旱情、灾情通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8.2.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规范合理、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3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组织评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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