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和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军队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救灾减灾规划的实施;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上报;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区经常性救灾捐赠工作;开展减灾活动;承担区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
(五)负责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制定措施,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申报和管理;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负责全区民办福利机构的审批工作,负责社会捐助工作。
(八)负责婚姻、殡葬管理工作。
(九)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地名管理工作。
(十)负责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全区老龄工作,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老龄帮扶、宣传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负责全区的民族、宗教、侨务工作。
(十四)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十五)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职责,促进民族政策的实施。
(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