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区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就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基层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与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七)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组织实施政策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评估办法;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